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负担,全面激发经济活力,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不降低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水平的前提下,阶段性降低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二、适用区域
郑州市及所属各开发区、各区县(市)。
三、实施对象
(一)按8%费率缴纳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
(二)按10%费率缴纳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四、执行标准
(一)阶段性降低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1个百分点,由10%(单位8%、个人2%)调整为9%(单位7%、个人2%),不含生育保险。
(二)阶段性降低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1个百分点,由10%调整为9%。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