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09
省市地区:河南,郑州市
发文机构: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郑医保〔2023〕4号
发文日期:2023-05-08
执行日期:2023-05-01
废止日期:2023-12-31
摘要: 关于阶段性降低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负担,全面激发经济活力,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不降低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水平的前提下,阶段性降低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二、适用区域

郑州市及所属各开发区、各区县(市)。

三、实施对象

(一)按8%费率缴纳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

(二)按10%费率缴纳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四、执行标准

(一)阶段性降低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1个百分点,由10%(单位8%、个人2%)调整为9%(单位7%、个人2%),不含生育保险。

(二)阶段性降低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1个百分点,由10%调整为9%。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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