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优化二手房贷款业务流程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8
省市地区:湖北,襄阳市
发文机构: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3-16
执行日期:2020-03-16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优化二手房贷款业务流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适应襄阳市二手房交易备案、纳税及转移登记网上办理的新变化,充分利用部门间的大数据融合,实现“一事联办”,现就优化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少申请材料

二手房贷款申请条件和提交材料中,不再由贷款请人提供房产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交易《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收通用完税证明》(契税发票),由贷款申请人出具交易真实性的《承诺书》。

二、审批流程前置

将二手房贷款审批流程作前置调整,即:

(一)委贷银行及市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意见;

(二)贷款申请人及所购住房出卖人在“湖北政务网”(鄂汇办)办理二手房交易备案、纳税及转移登记;

(三)转移登记后,由市公积金中心不动产登记岗位人员在“湖北政务网”办理抵押起件,贷款申请人线上(移动端)确认后,办理二手房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四)不动产登记岗位人员在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中打印房产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交易《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收通用完税证明》(契税发票),制作《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并移交至贷款发放审核岗位;

(五)贷款发放审核岗位人员将上述材料及证件扫描入贷款管理系统,完善贷款电子档案信息,向财务部门贷款资金划拨岗位推送业务;

(六)将借款人贷款资金全额汇入出卖人个人银行账户。

三、注意事项

(一)贷款审核时,以贷款申请人出具交易真实性的《承诺书》的房屋交易价格来确定总价款,如审批并办理抵押后,与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中打印的房产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交易《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收通用完税证明》(契税发票)标注的实际交易价格不符,视为贷款申请人失信,取消其贷款审批意见,不得放款。

(二)以上规定在实现二手房交易备案、纳税及转移登记网上办理的行政区域内执行,目前,仅在襄阳市中心城区执行(襄城、樊城、高新、鱼梁洲、东津新区)。

(三)各办事处暂仍执行《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襄阳市二级交易市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襄公公积金委﹝2019﹞5号)有关规定,待当地不动产登记信息实现全市接入后,再予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承诺书》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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