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机关各科室、 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和《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便捷性的通知》(鄂医保办〔2022〕2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细化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政策。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备案地就医报销待遇与本地就医一致。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二、取消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关病种月限额支付管理做法,有限额病种均按年限额管理,年限额标准为原月限额标准乘以12个月。
三、本通知从2022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便捷性的通知》》(鄂医保办〔2022〕28号)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