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24
省市地区:湖北,鄂州市
发文机构: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6-2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工作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和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鄂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各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2020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2019年度年工资总额除以12。

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7〕44号)规定,2020年度鄂州地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鄂州地区现行的政策,即: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及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2020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536元(单位和个人缴存额合计),月缴存额下限为138元(单位和个人缴存额合计)。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执行。

四、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比例并补缴缓缴额。

五、调整时间

各缴存单位每年应为本单位职工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0年度各缴存单位集中调整时间为7月至12月(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为调整后的缴交年度)。

六、相关要求

(一)单位缴存公积金,应通过网上办理。未注册的缴存单位首次登录时,需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获取单位账号、登录名称、登录密码,从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gjj.ezhou.gov.cn首页“单位网上服务大厅”进入登录页面,输入单位账号、登录名称、登录密码、手机验证码,点击登录,进入单位业务办理页面。已注册的缴存单位,直接从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gjj.ezhou.gov.cn首页“单位网上服务大厅”进入登录页面,输入单位账号、登录名称、登录密码、手机验证码,点击登录,进入单位业务办理页面。

(二)个人信息资料补充。为完善基础数据,各单位调整基数时,重新核实报送单位缴存人员信息表(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站gjj.ezhou.gov.cn首页,在“便民服务”栏目里点击“文件下载”,下载“缴存人信息批量变更表”)。

(三)在调整缴存基数等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公积金中心联系,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热线:12329,市公积金中心办事服务大厅:0711—3281967。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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