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业务-建造自住住房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2
省市地区:新疆,乌鲁木齐市
发文机构: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4-2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建造自住住房

所需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内页

2.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原件)、单身职工填写单身声明

3.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内页或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配偶为华侨身份,提供居住国护照

4.借款人本人名下用于还款的银行借记卡

5.借款人配偶未在本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又需将收入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提供以下资料:借款人配偶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未贷款证明及缴存基数证明;借款人配偶有固定收入但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本人完税证明或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并且提供银行至少三个月工资卡明细,如工资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出具至少三个月社保缴费明细。

6.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贴息贷款无需借款人提供)

7.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书》

8.区、县规划部门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9.建委审批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0.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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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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