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本站发布时间:2002-12-30
省市地区:浙江
发文机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浙劳社监督〔2002〕201号
发文日期:2002-12-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

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劳社监督[2002]20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执行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工作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根据本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上述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同时承办劳动保障部移交督办的举报案件,配合劳动保障部办理涉及本省的举报案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同时承办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交督办的举报案件,配合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本市的举报案件;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同时承办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交督办的举报案件,配合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本县(市、区)的举报案件。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三、举报案件的处理办法及运作程序

(一)受理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按规定做好举报人以各种方式举报的受理工作。

(二)对举报材料进行鉴别、登记及分类处理。经鉴别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可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凡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登记、受理情况表》(见附件1),于7日内完成登记、报领导审批和交办等工作。对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交办。对经初步审查认为举报的事项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可以暂存待查,并告知署名举报人。

(三)对受理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1、直接派人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2、重大、重要的案件提请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3、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调查程序原则上适用现场监督程序。

(四)调查结案。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办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之日为受理案件起始时间。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领导批准后方可结案。对于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经交办单位领导批准后结案。

(五)举报材料和案件查处资料的整理和归档。举报案件办结后,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将举报材料和案件查处中所形成的文件和资料按每一案件单独立卷,按规定顺序编目,装订成册,做到案结卷成和定期归档,并列入密件管理,严格保管。

四、建立举报案件受理和办理情况报告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必须每季度将举报案件的受理和办理情况作一次统计和分析,并填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受理及办理情况季度汇总分析报表》(见附件2),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逐级汇总上报省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同时,各地每半年还应向省厅上报一次总结分析报告。

五、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建立全省社会保险监督举报网络

尚未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的地区,要求在2003年3月底以前开设,并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范围等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开设情况,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上报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备案。

附件: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登记、受理情况表(略)

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受理办理情况季度汇总分析报表(略)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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