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三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通知》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18
省市地区:-
发文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7-1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开展第三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通知》解读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第三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印发《通知》的背景

为提高疾病终末期患者的生命质量,自2017年起,国家卫生健康委先后启动两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多年来,国家安宁疗护试点地区建立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深入宣传倡导,持续扩大服务供给,试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关于“稳步扩大安宁疗护试点”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安宁疗护发展,在前两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开展第三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确定试点地区。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北京市、浙江省、湖南省为第三批国家安宁疗护试点省(市),天津市南开区等61个市(区)为第三批国家安宁疗护试点市(区)。

二是明确试点任务。《通知》提出四项任务,第一,建设服务体系。要求到2025年,在每个国家安宁疗护试点市(区),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1个安宁疗护病区,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安宁疗护病床,建立覆盖试点地区全域、城乡兼顾的安宁疗护服务体系。第二,完善支持政策。要求构建价格体系、探索支付制度、加大资金支持、建立转诊机制、制定标准规范、保障药物配备。第三,壮大服务队伍。要求汇聚专家资源、组建多学科团队、加强教育培训、完善激励机制。第四,开展宣传教育。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医疗行业人员、在校师生和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三是提出工作要求。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做好监测评估。

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加大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指导力度,推进落实四项试点任务,确保第三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扎实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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