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是我国法定强制的社会保险,是职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企业负有依法为全部职工参保缴费的义务,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保险行为,由企业自愿选择投保,可将其作为工伤保险基本保障之外的补充。
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参加了意外伤害险,仍必须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