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0
省市地区:江苏
发文机构: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苏医保发〔2023〕22号
发文日期:2023-05-04
执行日期:2023-06-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局1号令)、《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暂行办法》(苏医保规〔2023〕1号),经专家论证、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规范程序,现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共收纳2395种,其中乙类2256种,丙类139种。各地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剂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品种、备注、乙丙分类以及先行个人自付比例等内容,要规范做好与现行医疗机构制剂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

二、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使用支付。各地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使用管理,原则上仅限在配置的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在其他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和支付。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可以跨医疗机构调剂使用的药品,调剂方和被调剂方定点医疗机构,在收到调剂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报所辖设区市医保部门备案。调剂品种的范围,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等相关情况,各市汇总后及时上报省局。

三、《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原则上每年调整1次。定点医疗机构研发的新医疗机构制剂,未纳入2023年《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的,各市汇总后及时报送省局,省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四、做好《医疗机构制剂目录》落地使用。省级医保经办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做好数据库相关信息的维护,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及时更新数据库,维护相关支付政策,确保信息完整、准确;要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同步更新数据库信息,确保自2023年6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的解读宣传,让医务人员理解和掌握政策,做好患者解释工作,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理解、配合工作。要对医疗机构制剂的价格、供应、使用以及患者待遇、基金运行等情况加强监测。

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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