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标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0
省市地区:山东,烟台市
发文机构: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烟医保发〔2020〕58号
发文日期:2020-12-15
执行日期:2021-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第一次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标准不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第二次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标准降低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标准每次均按100元执行。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因放疗、化疗、靶向药物治疗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只扣一次起付线。

入、出院时间不在同一年度的,以入院时间计算。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起付线标准

参保职工同时认定两种乙类门诊慢病的,一个医疗年度内只计算一个起付线。

三、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起付线标准

参保居民在未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取消其每次30元的起付线。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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