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2部门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21〕7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0
省市地区:山东,烟台市
发文机构: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烟人社字〔2021〕11号
发文日期:2021-01-2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21〕7号文件做好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迁有关问题的暂行通知》(鲁人社字〔202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以下几个具体问题,请一并抓好落实。

需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包含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按照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金总额扣除已享受失业金的余额的1.5倍计算。

失业保险关系及失业保险费用在我市转入转出完结后,需在经办信息系统进行标识或清零,以便于查询转迁记录,防止失业人员多次申请对外转迁导致异地骗保现象。


附件:烟台市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烟台市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

附件单.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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