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全力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冠治疗医疗保障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10
省市地区:福建,厦门市
发文机构: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1-1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全力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冠治疗医疗保障

1月7日,我市医保局、财政局和卫健委三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一、关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具有新冠收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关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

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下同)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参保职工报销比例95%,参保居民报销比例8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原医保报销比例执行。新政出台三天来,全市已有400多家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开通乙类乙管医保新政门诊专项保障信息技术支撑功能,已为352人次参保人提供门诊专项保障,结算医保费用5.47万元,医保报销5.05万元。

三、关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救治费用支付结算

医疗机构收治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且填报编码为《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 ICD 代码的通知》(国卫医函 〔2020〕58号)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 代码的相关住院医疗费用及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选定“新冠门诊”医疗类别且开具的药品在新冠病毒感染治疗临时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纳入收治定点医疗机构的当年度总额预算指标。

四、关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用药保障

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冠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如福建省医保局有临时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参照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五、关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线诊疗

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冠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互联网处方实行线上线下相同医保支付政策。

六、关于医保经办管理服务

医保经办机构与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具有新冠收治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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