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的通知(伊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14
省市地区:黑龙江,伊春市
发文机构: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7-0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做好我市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7月1日起,凡已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额的调整和补缴工作。

二、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2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参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三、月缴存额的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不得低于我市2023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限额,不得高于我市2023汇缴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

四、缴存限额

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712元的3倍,即17136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为4112.64元(17136×12%+17136×12%)。

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仍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伊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即145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低限额为145元(1450×5%+1450×5%)。

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缴存限额进行调整和补缴。对于超出或未达到缴存限额规定的单位,我中心不予办理。

特此通知。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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