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20
省市地区:四川,泸州市
发文机构: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7-06
执行日期:2023-01-01
废止日期:2023-12-31
摘要: 关于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2022年我市经济发展情况,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现将调整后的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下限执行标准

2023年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上、下限执行标准

2023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2022年的月平均工资。2023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缴存基数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再重新调整,单位新招用职工参照执行。

职工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之和。

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125元;缴存基数下限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2号)规定执行,即: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970元。

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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