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林市财政局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优待计划生育家庭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2-12-09
省市地区:广西,桂林市
发文机构: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市人社政规〔2022〕3号
发文日期:2022-12-0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优待计划生育家庭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现将《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优待计划生育家庭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林市财政局

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6日



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优待

计划生育家庭政策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维护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结扎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权利,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优惠政策,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结扎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结扎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障力度,确保其长远生计有保障,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享受对象和范围

(一)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指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1个孩子,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结扎家庭父母。指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2个女孩,夫妻中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并已领取《结扎证》的夫妇。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三、缴费标准和实施期限

县级人民政府(原已参加全区计生户试点县区的除外)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结扎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缴纳(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期限为五年。2022年全额代缴200元,2023年—2026年每年补贴50元,其中2023年—2026年每年补贴50元采取“先缴后返”的方式执行。对同时符合享受特殊困难群体的政府代缴对象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2022年已经自行缴费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结扎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政府应纳入至2023年—2026年的代缴预算,并同时享受50元的补贴。

四、资金承担

方案实施期间,所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额代缴或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本级财政负责承担。

五、职责和监督

(一)卫生健康部门的职责

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户、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结扎家庭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户身份进行审查认定,每年11月初将下年度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员名单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及时录入系统,并报送给税务部门。

2.每年11月底将本年度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户、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结扎家庭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户参保代缴保费情况抄送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税务部门的职责

向卫生健康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户、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结扎家庭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户统一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账情况,及时解决统一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遇到的相关问题。

(四)财政部门的职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代缴资金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前将此项资金列入下年度地方财政预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缴费参保人数及实际发放情况等做好结算工作。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其他

(一)本方案自2022年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二)本方案实施期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2号)规定可以同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三)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在各自职责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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