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1-06-28
省市地区:广西,梧州市
发文机构: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6-28
执行日期:2021-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控高保低”政策,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单位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我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20年梧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836元,因此确定我市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8959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275元,合计不能超过4550元。

二、2021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能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能低于5%。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规定,我市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91元,合计不能低于182元。

三、企业自主调整缴存比例,优化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为企业减税降负有关政策,企业可结合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在5%-12%范围内自主调整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我市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执行,及时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并将缴存基数调整情况告知职工本人,及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我市各缴存单位要规范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基数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本通知从2021年1月开始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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