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做好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核定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4〕1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延长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限的通知》(内房资〔2018〕50 号)的规定执行。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核定一次。
2、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缴存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最高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呼和浩特市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2018年呼和浩特市社会月平均工资为5892元,缴存基数上限为17676元,月汇缴总额最高为4242元,最低缴存基数为1760元。请各缴存单位认真核定,不得瞒报、少报、漏报。
3、缴存比例为5%-12%,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1%。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