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国家、省相应出台了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我市印发了《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珠医保〔2023〕2号),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以下简称“新冠”)实施“乙类乙管”之日(即2023年1月8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新冠患者在市内二级及以下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患者在市内所有二级、一级定点医院及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简称为新冠门诊结算机构,不限定为参保人员门诊统筹或门诊共济就医的签约定点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医保目录(含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的新冠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所有人群统一报销80%,实行专项保障,按项目付费。
二、新冠患者在市内三级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患者在市内三级医院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我市现行医保门诊保障政策执行。例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选定的门诊共济就医定点机构就医的,三级医院报销50%,年度支付限额为2500元(含个人自付部分)。
三、新冠患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留观、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基础病、合并症、并发症等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给予补助,延续前期特殊医疗保障政策,实施全额保障,无需个人负担。该政策以新冠感染参保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即1月8日及以后入院的参保人),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四、新冠患者异地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可以。参保患者在异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医保目录(含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的新冠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80%,执行与市内一致的门诊专项保障政策。
五、新冠患者门诊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吗?
答:根据当前疫情形势和新冠感染患者治疗需要,按照国家、省临时扩大的医保药品目录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新冠患者发生的门诊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及广东省治疗新冠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包括国家目录内600多个药品及第十版诊疗方案内用药和广东省临时增补药品),全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施按项目付费,单列结算,充分保障新冠患者用药需求。新冠感染患者在各医疗机构使用广东省治疗新冠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外的药品费用,按照我市现行医保门诊保障政策执行。
六、市内的非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可以申请成为新冠住院结算机构?
答:可以。具备新冠治疗能力的本市非定点医院,可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规定,向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于2023年1月8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临时纳入我市定点医院,申请临时纳入时须确保其信息系统已开通为参保人员提供新冠专项实时联网结算功能。
七、除市内二级、一级定点医院及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可以申请成为新冠门诊结算机构?
答:可以。具备新冠治疗能力的本市二级及以下非新冠门诊结算机构,可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规定,向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于2023年1月8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临时纳入我市新冠门诊结算机构管理,申请临时纳入时须确保其信息系统已开通为参保人员提供新冠专项实时联网结算功能。
八、新冠相关医疗保障政策何时开始施行?
答:自2023年1月8日起实施,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