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14
省市地区:广东,珠海市
发文机构: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珠医保〔2023〕2号
发文日期:2023-01-08
执行日期:2023-01-08
废止日期:2023-03-31
摘要: 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保人员在以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相关的核准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由统筹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按项目付费:

(一)市内二级、一级定点医院及门诊统筹定点机构(以下简称新冠门诊结算机构,不限定为参保人员门诊统筹或门诊共济就医的签约定点机构);

(二)异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二、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本市二级及以下非新冠门诊结算机构及本市非定点医院可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规定,申请于2023年1月8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临时纳入我市新冠门诊结算机构或定点医院管理,申请临时纳入时须确保其信息系统已开通为参保人提供新冠病毒感染专项实时联网结算医疗费用的功能。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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