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关于2023年度省直管企业职工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03
省市地区:山东
发文机构: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12-2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23年度省直管企业职工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管企业:

为确保2023年度生育津贴发放到位,考虑到2022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对2023年度省直生育津贴暂按上年度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计发,具体标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 2021 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89 号)确定的下限3980元。待2022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企业完成基数申报和封顶保底调整入库后,确定2023年度生育津贴计发标准,并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发。

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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