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08
省市地区:河北,张家口市
发文机构:张家口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7-2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2022年7月12日,张家口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张家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张医保字〔2022〕30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出台的背景

中医药是中华文明瑰宝,是5000多年文明的结晶,在全民健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也是打造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的中国特色卫生健康发展模式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发挥医疗保障制度优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转发了《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二、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函〔2021〕229号)等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五个方面,15项具体措施。

1.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2. 将依托中医医疗机构开设的互联网医院提供的“互联网+”中医药服务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3.及时将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4. 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5. 按程序将定点医疗机构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采购使用,且与医保目录内中药饮片对应的符合国家和省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

6.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按程序将疗效确切、体现中医特色优势的中医适宜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发挥中医药在重大疫情防治中的积极作用,按要求将符合疫情诊疗规范的中医药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7.丰富、优化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8.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9.医疗机构使用的符合国家和省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交易,促进交易公开透明。

10.公立医疗机构从正规渠道采购中药饮片,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价不超25%销售。

11. 加强医保总额预算管理。

12. 推进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13. 支持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中医服务。

14.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5. 健全综合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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