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文件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03
省市地区:云南
发文机构: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7-3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22年7月起,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以2021年底结余数为准),对正常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对已缴纳7月单位缴费的,缓缴期限可顺延一个月。参保单位对享受缓缴条件存有异议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

二、落实“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缓缴期间,由医保经办机构将参保单位应缴费部分标识为0,个人缴费部分正常核定并推送税务部门。缓缴参保单位仅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医保经办机构正常划拨个人账户,兑现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连续记录个人缴费年限。

三、缓缴期限内,参保人出现离职、在职转退休、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定涉及人员应补缴的单位缴费部分并推送税务部门,参保单位为其优先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四、缓缴期满后,由医保经办机构一并核定缓缴参保单位应补缴数据推送税务部门,并提醒参保单位及时缴纳。

五、各地要将缓缴信息按月汇总并集中上报,医保、税务等部门要做好部门间业务信息共享。

六、医保、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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