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比例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09
省市地区:湖北,十堰市
发文机构: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十公积金函〔2021〕1号
发文日期:2021-12-1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开展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等规定,现将开展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照2021年十堰市统计局公布的十堰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即月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9792元;月缴存基数的下限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3号)规定执行,即茅箭区、张湾区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其他县(市)区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520元。

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限标准,也不得低于下限标准。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12%。

个人自愿缴存户缴存比例为10%(比照单位缴存方式各10%缴存)。

三、办理程序

(一)已签订网上业务大厅使用协议的缴存单位由经办人通过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大厅(http://gjj.shiyan.gov.cn)自行填报。

(二)未签订网上业务大厅使用协议的缴存单位由经办人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处业务大厅柜台申报。  

四、办理时间

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2月28日

五、注意事项

(一)缴存单位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二)缴存单位的基本信息如有变动的,应在办理年审的同时办理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三)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要认真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并将计算结果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各缴存单位年审后,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核定的月缴存金额汇缴至缴存单位约定的住房公积金中心银行专户内,缴存单位中途不得擅自调换缴存银行。

六、咨询电话

12329、8107137。

附件:1.《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确认表》

2.《2022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核定表》

3.《_____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明细表》

4.《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办理未能达标申请审批表》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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