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省直职工大病保险支付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03
省市地区:山东
发文机构: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发文字号:鲁医保函〔2021〕15号
发文日期:2021-02-1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完善省直职工大病保险支付政策的通知

省直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73号)要求,现就完善省直职工大病保险支付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大病保险原有4个特殊疗效药品,包括注射用依那西普、盐酸沙丙蝶呤片、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液,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继续纳入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80%,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40万元。其中,注射用依那西普、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自2021年3月1日起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职工大病保险不再支付。

二、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等3种罕见病必需的特殊疗效药品,包括注射用伊米苷酶(思而赞)、注射用阿糖苷酶α(美而赞)、注射用阿加糖酶β(法布赞)、阿加糖酶α注射用浓溶液(瑞普佳),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纳入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单独设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2万元,2万元-4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支付85%,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90万元。其他相关待遇及医疗服务管理规定按照《关于将部分罕见病特效药品纳入我省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84号)规定执行。

三、参保职工政策范围内住院(含门诊大病)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费用纳入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单独设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50%,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20万元。

补充医疗保险由省直医保统一管理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医院端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单位自主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费用经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由单位到省医保中心窗口提供参保职工报销凭证(主要包括医保费用结算单及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单),由承办商保机构按规定支付给参保职工。单位未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由单位到省医保中心窗口提供相关承诺材料、参保职工报销凭证,由承办商保机构按规定支付给参保职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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