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8
省市地区:湖北,襄阳市
发文机构: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襄政办函〔2019〕62号
发文日期:2019-10-2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襄阳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襄阳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23日


襄阳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和《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4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我市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抵御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

二、目标要求

2019年11月1日启动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2019年12月1日起,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8〕36号)“五统一”(即: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实现基金统收统支,全面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

三、实施步骤

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19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襄州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基金征缴、欠费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应支未支及时进行拨付和账务处理;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和账务处理;完成历年工伤保险基金对账工作。该项工作由工伤经办机构牵头,财政部门配合,确保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基金统收统支(2019年12月1日起)。从2019年12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各县(市)、襄州区按本方案规定,将2019年12月1日之后所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按月上解到市级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三)财务审计(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由市审计部门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配合,对各县(市)、襄州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安排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四)基金上解(2020年5月1日至6月30日)。各县(市)、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账确定的基金余额相关情况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并对余额进行封存。工伤保险基金审计至上解期间,各县(市)、襄州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暂付、借支医疗费等名义擅自动用或挪用工伤保险基金。审计结束后,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审计结果办理基金上解手续。

四、统筹办法

(一)基金管理

调整原市、县基金预决算编制方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报市人大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执行。

调整工伤保险基金核算和管理模式,由市、县两级核算和管理改为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县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其现有账户的基础上,专门指定一个支出户作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过渡户,用于核算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县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工伤保险费,直接缴入当地国库;县级国库于每月10日前,按财政部门拨款指令将工伤保险基金全部上解到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并报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拨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过渡户,再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拨到各县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过渡户。县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过渡户按前三年的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并于每年第一次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时,将当年需预留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一并上报。

各县(市)、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对历年滚存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和参保单位欠缴的工伤保险费等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各县(市)、襄州区在工伤保险基金审计后,按审计结果把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全额上解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建设行业按项目参保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本方案规定一并上解至市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并单独建账。

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市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下设立的“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专户,该专户结余资金划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规定,待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要求上解我市工伤保险调剂金。

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级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缺口部分原则上由市工伤保险基金给予解决,但必须与各地完成工伤保险年度目标任务挂钩。未完成年度任务的,当年支付的不足部分,由市工伤保险基金和县级财政各解决50%。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办法和基金缺口解决办法另行制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加强基金核算和内部监控,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基金会计基础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真实、准确、合法、完整,基金安全运行。

(二)基金征缴

市县两级要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工伤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具体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8〕36号)执行。

(三)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工作由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出决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四)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全市日常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各县(市)、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保留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站,负责辖区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意见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

(五)工伤医疗机构和辅助器配套机构资格审定

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签订协议,并负责考核管理工作。

(六)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各县(市)、襄州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待遇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019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襄州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已核定需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各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各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以支付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2019年12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支付。各县(市)、襄州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2019年12月1日之后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纳入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七)信息化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全市“社保一体化”建设的要求,统一规划县级业务网络系统,统一部署应用软件。各县(市)、襄州区工伤保险业务数据要全部上传至市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和监控。

五、管理职责

各县(市)、襄州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的工伤保险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加强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加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欠费清理工作力度,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全市工伤保险扩面工作;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督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准确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负责编制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统一管理和使用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统一规范全市工伤保险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全市工伤保险业务管理网络。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受理辖区内的工伤认定申请,负责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作;监管县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指导其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伤保险业务。

市县两级医疗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配合审计部门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审计。

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按政策审核编制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核算和财务管理。

市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指导县级审计部门做好各地工伤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并及时作出审计结论。

市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我市工伤保险费征缴和清理欠费工作;指导县级税务部门做好本地工伤保险费征缴和清理欠费工作,并按规定将工伤保险费缴入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负责工伤保险费进入国库后的管理工作;指导县级国库将工伤保险费按时上解到市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六、组织领导

各级人社、财政、医保、税务、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不断加强工伤保险行政和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充实经办力量,为开展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工作机构能力建设,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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