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部分病种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1
省市地区:新疆,乌鲁木齐市
发文机构: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5-3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部分病种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为扎实推进各项惠民便民措施,推动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认真落实群众反映办理慢性病病史要求时间长等问题,我局征求我市各门诊慢性病鉴定医疗机构及医疗专家意见,组织相关门诊慢性病鉴定医疗机构医疗专家针对慢性病鉴定标准调整结果进行现场讨论、梳理和规范。经认真梳理,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简化申报材料,对11种慢性病病史要求进行调整。

为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现将调整后的《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和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慢病申报鉴定标准和鉴定医院信息向社会公布。新的慢病标准进一步缩短了对部分慢性病的鉴定病史的相关要求;取消部分慢病申报所需的用药记录;对提供实验室检查和病理学检查说明其病程的不对病史和用药记录进行限制;上述机构鉴定信息为动态信息,便于广大参保人和医疗机构动态掌握相关信息并就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

附件:1.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通知(乌医保[2021]10号)

2.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通知(乌医保[2019]68号)

3.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定点鉴定医疗机构和鉴定病种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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