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公示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07
省市地区:安徽,合肥市
发文机构: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1-1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拟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公示

关于拟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公示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有关规定,市、区(开发区)医保部门对申请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单位进行了评估,现对拟确定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单位予以公示(见附件)。

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2023年1月16日--1月20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反映(受理电话:0551-63536528,电子邮箱:951653794@qq.com

合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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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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