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转移接续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04
省市地区:内蒙古,通辽市
发文机构: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4-0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异地转移接续

一、 事项名称:

异地转移接续

二、 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4、《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三、 办理条件:

职工跨盟市单位调整或调动工作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一)异地转入:

原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

年以上的。

(二)异地转出:

1、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

四、 办理材料:

异地转入: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3、其他用以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公积金专管员代为办理的,应提供身份证件原件。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公积金专管员代为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3、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扫描件(电子版);

4、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件(原件);

5、其他用以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异地转出:

依据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提供办理材料。

五、 办理时限:

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 办理流程:

柜台受理→审核 →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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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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