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名称:
异地转移接续
二、 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4、《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三、 办理条件:
职工跨盟市单位调整或调动工作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一)异地转入:
原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
年以上的。
(二)异地转出:
1、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
四、 办理材料:
异地转入:
1、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3、其他用以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公积金专管员代为办理的,应提供身份证件原件。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公积金专管员代为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3、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扫描件(电子版);
4、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件(原件);
5、其他用以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异地转出:
依据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提供办理材料。
五、 办理时限:
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 办理流程:
柜台受理→审核 →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