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14
省市地区:河南
发文机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10-2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河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河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豫人社规〔2021〕6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对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二、政策背景

2014年,我省出台《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标志着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广大城乡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提高,实现了“制度从无到有、人群从窄到宽、待遇从低到高、统筹从分到合、服务从弱到强”的快速发展。但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均建立了丧葬抚恤制度,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建立丧葬补助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在《意见》起草过程中,我们在认真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学习借鉴兄弟省份经验做法和切实结合我省实际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地意见,最终形成了《意见》。

三、重要意义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使参加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较公平地享受社会保障,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既有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也有助于及时核查参保人员领取待遇的信息,事关全省5200万参保城乡居民切身利益,对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有重大意义。

四、主要内容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针对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既包括城乡居民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也包括城乡居民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间死亡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丧葬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按照12个月省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108元发放,也就是每人1296元,并随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步调整。这个标准目前位列中部6省第1位,全国第13位。已经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地区,补助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丧葬补助标准。

(三)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间死亡的,申领人员应当在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持户籍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到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超过6个月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的,不得领取。

城乡居民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人员应当在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持户籍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到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超过6个月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的,不得领取。

(四)办理程序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死亡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同时填报《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发放登记表》,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丧葬补助费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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