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2〕10号)精神,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进一步改善缴存职工居住条件,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发了《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杭房公委〔2022〕13号)。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2〕10号)
三、主要内容
(一)职工家庭名下自住住房列入杭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拆改结合项目,依法拆除后进行翻建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家庭申请贷款时,应以竣工交付后的房屋作为贷款担保,并已确定家庭实际承担的全部改造费用。
(三)贷款额度不超过职工家庭实际承担的全部改造费用扣除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的差额,且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70%,同时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认房认贷”政策规定。
(四)职工家庭申请贷款时,已发生老旧小区拆改项目翻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计算贷款额度时应一并扣除已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五)贷款期限按我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执行,房龄按该房屋土地已使用年限确定。
四、文件实施时间
该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五、其他
其他未及事项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