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

本站发布时间:2022-05-10
省市地区:广西,桂林市
发文机构: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5-1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告知单(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

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

承办部门: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设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手房)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房屋共有权人及配偶等均需提供)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在区内民政登记婚姻信息系统能查到的,无须提供;未婚、丧偶或离异的,须签署声明)

3.非缴存职工的收入证明原件

4.购房合同原件1份(中心留存原件)

5.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1.购买一手期房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和合同登记备案证明。2.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首付款发票(收据)原件

7.异地缴存使用证明及明细原件(区外申请人须提供)

8.主借款人银行借记卡(一类卡)原件(用于划扣还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房屋共有权人及配偶等均需提供)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在区内民政登记婚姻信息系统能查到的,无须提供;未婚、丧偶或离异的,须签署声明)

3.非缴存职工的收入证明原件

4.房屋买卖合同原件1份(中心留存原件)

5.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未实现信息共享时需提供;未注明房产价值的,提供购房增值税发票)

6.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未标注房屋建成年代的,需提供房产所在地不动产或住建部门开具的包含房屋建成年代的查询证明或其他能证明该房屋建成年代的相关资料原件)

7.异地缴存使用证明及明细原件(区外申请人须提供)

8.主借款人银行借记卡(一类卡)原件(用于划扣还款)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翻建、大修)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房屋共有权人及配偶等均需提供)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在区内民政登记婚姻信息系统能查到的,无须提供;未婚、丧偶或离异的,须签署声明)

3.非缴存职工的收入证明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1份

5.不动产权证原件1份

6.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证明原件(由当地的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以大修为由申请贷款时提供)

7.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办理组合贷款的评估报告书需经受托银行确认,中心留存原件)

8.异地缴存使用证明及明细原件(区外申请人须提供)

9.主借款人银行借记卡(一类卡)原件(用于划扣还款)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申请

主借款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注:1.除备注中心留存的原件外,其余相关证件原件仅供中心扫描、验证。

2.借款人在购房所在地的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3.办理贷款申请时,借款人及配偶,房屋共有人及配偶须同时到场。

4.一手房首付款凭据:

(1)首套普通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危改<棚改>房、房改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2)职工个人及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危改(棚改)房、房改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

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咨询及投诉电话:0773-12329

注意事项:可通过信息共享渠道获取办事要件信息的,相应材料不需再提供。

办公地址:1.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8号金融大厦B副楼一楼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贷款业务部1-6号窗口

2.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市政务服务中心2层B区41-45住房公积金窗口

县(市)管理部窗口地址及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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