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省、市有关规定,现将核定2021年度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确定
(一)缴存基数计算。2021年度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2020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2020年1至12月份工资总额除以12。
(二)工资总额组成。工资总额由以下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即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三)缴存基数上下限。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7040元,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整取到10元(10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二、核定方式
单位填报2021年度《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申请表》和《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明细表》,管理部审核后,录入中心系统。核定后的缴存基数自2021年7月起执行,本缴存年度内(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保持不变。
三、核定范围
2021年1月已经核定缴存基数单位和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开户单位,本次不再核定。其它正常缴存单位,不论2020年度职工工资是否变动,都要办理2021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及时通知企业申报基数信息。各管理部抓紧时间通知企业申报缴存基数信息,指导企业填报《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申请表》、《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明细表》,确保7月份按新缴存基数正常缴存。
(二)认真审核企业职工缴存基数。严格执行“控高保低”政策,仔细审核职工缴存基数,可根据工作需要抽查一定比例的单位职工工资表,确保缴存基数真实性,6月底前完成2021年度企业职工缴存基数核定工作。
(三)做好系统录入及年度审核工作。将核定后的缴存基数录入业务系统后,同时在系统内进行年度审核。
(四)做好资料归档及统计报表工作。缴存基数核定资料要单独整理归档。2021年8月31日前,管理部填写《2021年度企业职工缴存基数核定统计表》报归集科李成邮箱。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