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4
省市地区:湖北
发文机构: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6-11-0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解读《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近日,省人社厅印发《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适当延长也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

所谓“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办法》明确,延长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因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需要再次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再次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停工留薪期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满或者终止,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此外,《办法》对擅自篡改鉴定结论等情况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管理办法更加注重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强化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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