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13
省市地区:江苏,苏州市
发文机构: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苏医保待医〔2023〕8号
发文日期:2023-02-0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为提振发展信心,全力推动经济率先整体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2月至2023年12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下调1个百分点,即从职工工资总额的7%下调为6%。工业园区不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按照7%执行。不足缴费年限补缴费率不变。

二、各地要加强基金收支分析和风险预警预判,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和可持续,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征收政策稳定。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2023年2月6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