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8
省市地区:山东,青岛市
发文机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青住金字〔2021〕18号
发文日期:2021-05-26
执行日期:2021-05-07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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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

为推动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继续支持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均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二、港澳台同胞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有效身份证明为: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三、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在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条件、贷款额度等均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1年5月7日起施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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