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购药期限问题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3
省市地区:内蒙古
发文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11-0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慢性病购药期限问题

问:慢性病购药期限问题?

答:参保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在定点机构就医购药,应由参保人员出具未购药原因说明,经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继续供药,但不得补供已过月份药品;凡一个年度内未在定点机构购药,视作自动放弃,如需继续享受待遇,需按政策规定重新进行申报。在疫情期间,高血压、高血压Ⅲ期、糖尿病、糖尿病并发症四个慢性病病种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购药,慢性病处方用药量可放宽至三个月;除上述四个病种外的慢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购药,慢性病处方用药量可放宽至两个月。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专题资讯:生育支持政策已全方位提升!
2025-07-28 中智北京
【专题资讯】多措并举促就业:稳岗提技能、打造云平台、创业带就业、新岗受扶持【趋势前瞻】医疗领域提质效:服务模式再创新、AI数字人来站台……【智法观澜】用工合规视角下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续签要点【你问我答】新规必看!劳动能力鉴定关键问题指南
2025-06-27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