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购药期限问题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3
省市地区:内蒙古
发文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11-0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慢性病购药期限问题

问:慢性病购药期限问题?

答:参保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在定点机构就医购药,应由参保人员出具未购药原因说明,经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继续供药,但不得补供已过月份药品;凡一个年度内未在定点机构购药,视作自动放弃,如需继续享受待遇,需按政策规定重新进行申报。在疫情期间,高血压、高血压Ⅲ期、糖尿病、糖尿病并发症四个慢性病病种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购药,慢性病处方用药量可放宽至三个月;除上述四个病种外的慢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购药,慢性病处方用药量可放宽至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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