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2
省市地区:四川
发文机构: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川医保发〔2022〕3号
发文日期:2022-07-2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稳企业、稳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阶段性缓缴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聚焦关键要求,抓好经办落实。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从2022年7月起,享受3个月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社会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相关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应享尽享、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报尽报;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保费。各市(州)要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要按规定划分中小微企业类型,科学确定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积极联系有关主管部门,及时获取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并在医保系统中做好标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简化办事流程,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采取坚决有效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三、加强部门协同,做好政策宣传。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企业缓缴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工作协同。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新闻发布、政府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介,开展多形式、多平台、多维度宣传,帮助企业和职工全面知晓政策。省级各部门将加强工作调度,督促各地及时贯彻落实政策,各市(州)要每月统计汇总缓缴信息,并向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报送。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7月20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全国政策简报》内容全新升级!【智法观澜】模块上线啦!模块聚焦人社法律实务前沿,以专业视角解构新政要义,以法理思维剖析政策内核,首期为您带来如何规避企业单方面调岗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本期还将为您解析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助企稳岗及多项最新人才政策。
2025-04-28 中智北京
【专题资讯】聚焦两会热词,解锁政策密码。“投资于人”、“加强普惠”、“人工智能+”……这些两会热词,你get了吗?【趋势前瞻】多措并举托起生育期望;系统施策守护老有所依【你问我答】一文get如何补换社保卡
2025-03-27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