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2〕1号)精神,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租房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力度的通知》(桂建发〔2022〕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租房或改善住房功效,结合我市实际,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作调整,现解读如下:
一、调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无自有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租住商品住房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月提取额度上限由原来的700元提高至800元,符合租住商品住房提取情形的缴存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解读:该政策目前正在作为阶段性政策执行,在阶段性政策到期后延续执行。
二、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力度
(一)简化申请提取材料。
中心将收取以下材料:
1.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的说明,由职工提供);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由中心向加装电梯审批部门获取);
3.加装电梯业务协议书(由中心向加装电梯审批部门获取);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由中心向加装电梯审批部门获取)。
(二)提取额度和频次。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不应超出以下规定限额:
(1)获得自治区财政及市财政补助的加装电梯项目,同一住户所有符合加装电梯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应超出该户扣除财政补助后实际支付加装电梯的费用。
(2)没有财政补助的加装电梯项目,同一住户所有符合加装电梯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应超出该户实际支付加装电梯的费用。
2.职工所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的三年内,每个自然年度可提取1次,总提取金额不超过既定提取额度。
(三)拓宽申请提取对象。
无住房公积金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本户加装电梯既定提取额度的,不足部分可由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补足。
解读: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申请的职工仅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的说明)即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所需材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加装电梯审批部门获取,无需职工提供。提取总额不超出该住户实际支付的费用,获得财政补助的加装电梯项目还需扣除补助金额。职工在规定的三年期限内每一个自然年度可以提取1次。加装电梯的住户无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足支付费用。
三、以上政策调整从2022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