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医保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轻微违法执法行为,释放经济发展活力,我局承接省局清单事项,形成了《青岛市医疗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局机关各处室、医保中心认真遵照执行,请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参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医疗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