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8-09
省市地区:广东,佛山市
发文机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7-24
执行日期:2023-08-01
废止日期:2023-12-31
摘要: 关于阶段性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阶段性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在一定时间和资金范围内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最高可贷额度。

二、实施内容

(一)可贷额度:缴存职工个人申请的,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50万元,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同时申请的,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100万元。根据缴存年限划分个人最高可贷额度,具体如下:

1.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2年(不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含)以上3年(不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40万元;

3.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含)以上的,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适用对象和申请条件:与《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21〕14号)规定一致。

(三)资金总额度:20亿元(当贷款审批金额达到资金总额度上限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再提高)。

三、实施起止时间 

本通知实施日期自2023年8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起止时间以银行受理贷款日期为准)。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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