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慢性肾脏病门诊血液透析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医保办〔2021〕23号)规定的“门诊血透认定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门诊血透认定”,与原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慢性肾脏病门诊血液透析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成医发〔2015〕23号)规定的门诊血透认定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符合条件的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等13家医疗机构办理相冲突,需要对门诊血透政策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补充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及慢性肾脏病门诊血液透析患者的分布,委托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门诊血透认定工作。
二是明确三级门诊血透治疗机构自愿向结算关系所属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按照“二级及以下级别”的定额支付标准结算门诊血透医疗费用,经结算关系所属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同意并报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后实施。
除医院等级发生变化外,定额支付标准一经选定,在文件有效期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