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利益,充分做好慢性肾脏病门诊血液透析医疗保障相关工作,根据《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医保发〔2020〕32号)规定,现就《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慢性肾脏病门诊血液透析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医保办〔2021〕23号)的实施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及慢性肾脏病门诊血液透析患者的分布,委托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门诊血透认定工作。
二、三级门诊血透治疗机构自愿向结算关系所属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按照“二级及以下级别”的定额支付标准结算门诊血透医疗费用,经结算关系所属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同意并报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后实施。
除医院等级发生变化外,定额支付标准一经选定,在文件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