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17
省市地区:广东,东莞市
发文机构: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东医保〔2023〕3号
发文日期:2023-01-11
执行日期:2023-01-08
废止日期:2023-03-31
摘要: 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分局、卫生健康局,松山湖宣传与社会工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以及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另文下发)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

(二)本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付比例为80%。

参保患者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本市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保障。

二、根据自愿原则,有意愿且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具备《东莞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东医保〔2021〕52号)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可临时纳入医保定点收治医院范围,签订临时专项医保协议,满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救治需求。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本市原有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pdf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月9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专题资讯】多措并举促就业:稳岗提技能、打造云平台、创业带就业、新岗受扶持【趋势前瞻】医疗领域提质效:服务模式再创新、AI数字人来站台……【智法观澜】用工合规视角下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续签要点【你问我答】新规必看!劳动能力鉴定关键问题指南
2025-06-27 中智北京
【智瞰北方】京津冀推动三地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专题资讯】政策护航毕业生就业启新程【趋势前瞻】公积金政策持续调整,数智化助力效率提升【智法观澜】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你问我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注意事项
2025-05-29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