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14
省市地区:山西,晋城市
发文机构: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晋市管委字〔2019〕2号
发文日期:2019-08-26
执行日期:2019-08-26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效”改革总任务,按照“晋城的事,大家想、大家说、大家干”总要求,坚持应缴尽缴、应提尽提、应贷尽贷的原则,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政策,更好满足缴存职工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

1、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即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在购房合同签定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之日起五年内办理支取手续。

3、缴存职工及配偶无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的,可凭提取申请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从2万元提高到3万元,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

4、个人和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

5、对新全职引进在我市工作的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并按规定支付完首付后,所余房款可全额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6、缴存职工贷款后,借款人可提前部分还款,也可一次性全部还清贷款。

7、逐步开展期房预抵押工作,做实做好风险防控。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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