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对中小微企业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24
省市地区:青海
发文机构: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8-0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我省对中小微企业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近日,省医保局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通知》明确,自2022年7月起,各地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缓缴范围内的企业可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强调,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各地要及时维护信息系统,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优化工作环节和操作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切实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通知》要求,要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中小微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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