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红河)

本站发布时间:2022-09-28
省市地区: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发文机构: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9-28
执行日期:2022-10-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39号)文件规定,2022年10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00元;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50元;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00元。

红河州按照地区类别划分对应工资标准分别为:二类区最低工资标准1750元,适用于红河州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弥勒市;三类区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适用于红河州建水县、石屏县、泸西县、元阳县、红河县、金平县、绿春县、屏边县、河口县。

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于2022年10月1日起严格按照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通过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厅或到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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