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处:
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及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受理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原则
夫妻离婚分割共同所有的财产,涉及分割当事人住房公积金的,可依申请协助住房公积金受让人(以下简称“转入方”)根据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载明的分割数额,对当事人一方(以下简称“转出方”)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基于住房公积金其互助性长期储金的性质不应因分割而发生改变的基本原则,分割时,被分割部分应只做本市范围内的内部划转。转入方在本市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割数额划入转入方个人账户。转入方未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由管理处在暂存部关联账户为其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将分割数额划入该账户。
二、办理要件
(一)一般办理程序
当事人配合办理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近管理处现场办理:
1.诉讼离婚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原件;
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印章的《离婚协议书》原件;
2.转出方和转入方身份证原件;
3.转出方、转入方现场签字确认的《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司法执行程序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
1.由两名以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持本人执行公务证及工作证、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原件、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到就近管理处现场办理;
2.受理业务管理处工作人员填写《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登记表》(见附件2)。
(三)其他
转入方在本市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除提供一般办理程序或司法执行程序所需办理要件外,另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用于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手续。
三、其他办理事项
1.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管理处应当场予以办理。
2.分割数额划入转入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后,转入方可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手续。
附件:1.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申请表.docx
2.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登记表.docx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