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报销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1
省市地区:天津
发文机构: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津医保局发〔2021〕103号
发文日期:2021-12-14
执行日期:2022-01-01
废止日期:2026-12-31
摘要: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报销工作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86号),稳妥有序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门(急)诊就医报销工作,切实减轻参保居民看病就医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实施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倾斜报销政策

参保居民在签约的基层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200元,并给予签约机构40元家庭签约服务费支持;在非签约的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调整优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政策

参保居民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居民医保报销,无需本人事先选定一家机构作为定点就医报销机构,便捷参保居民就医诊疗。

三、有序放开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报销

(一)参保居民在本市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的门诊(不含肠道门诊、发热门诊)就医,需选定一家作为定点就医报销机构,发生的费用居民医保按规定报销,其中,参保居民2022年起首次就医的三级医院默认为本人第一次选定的定点就医报销机构,年度内可以变更一次。

(二)参保居民在本市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的急诊、肠道门诊、发热门诊以及在本市三级专科医院(含海河医院)门(急)诊就医,无需事先选定一家作为定点就医报销机构,发生的费用居民医保按规定报销。

四、加强居民医保费用审核支付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临床诊疗规范及医保相关规定,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强监管和费用审核,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本市三级医院具体类别和选定方式详见附件,以后新增三级医院的具体类别由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发布。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26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本市三级医院具体类别和选定方式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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