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0
省市地区:天津
发文机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9-2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本市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调整本市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政策明确要求,各省市养老保险费率政策应严格统一,各省市自行出台的费率优惠政策应在2021年12月底前调整规范。按此要求,我市对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二、政策调整后,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政策调整后,新成立用人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不再执行,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6%,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8%。

三、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从什么时间起调整?正在享受费率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答: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自2022年1月起不再执行,2021年12月正在享受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2022年1月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6%,职工缴费比例统一为8%。

四、用人单位在2021年12月缴纳2022年1月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在2021年12月缴纳2022年1月社会保险费,按照调整后的费率标准执行,即单位缴费比例16%、职工缴费比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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