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0
省市地区:山东,烟台市
发文机构: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发文字号:烟人社发〔2022〕22号
发文日期:2022-12-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各区市税务局,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执行,按9.3%比例(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9%,生育保险0.3%)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男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未就业配偶生育且未享受其他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我市异地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补助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政策统一完善工作,确保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待遇审核、资金发放等各项业务运转顺畅。进一步规范加强基金管理和风险防控,持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各区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医保、税务部门请示报告。

之前我市自行印发的通知,凡与鲁人社发〔2022〕25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医保局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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